夫婦賣房增值50萬免稅,需要什麼條件

稅法中的賣屋規定產生很多誤解,但其實這些規定還算簡單:根據現行法規,當納稅人出售主要住宅時,總收入可免除房屋增值部分的第一筆25萬美元;合併報稅的夫妻則可免除50萬美元,超過此免稅額的任何增值收益將以資本利得稅。

如果賣房賠售則不能扣除虧損,因為這是個人使用的資產,並非投資或企業資產。

法規並未限制房屋銷售或增值免稅的使用次數,但有一些規定用以防範有心人藉炒房免稅圖利。

屋主售房前五年內,必須擁有並使用該房為主要住宅至少兩年,但住兩年不一定要在賣屋前兩年;這讓搬出房子但未馬上賣房的人更有彈性。

全額免稅的法規只能每兩年用一次。即使房子只登記在一個配偶的名下,夫妻仍可用50萬美元的免稅額,但夫妻在賣房前五年內,必須同居於此至少兩年,否則就只有25萬美元免稅。

這項免稅規定僅適用於主要住宅,不適用出售第二間住宅、渡假屋或出租屋,賣第二間住宅將被扣資本利得稅。

若有兩間以上的房子要賣,並達到最大減稅收益,屋主首先得賣掉主要住宅,從收入中免除增值收益,再搬到第二棟房住上至少兩年,這樣就能運用相同法規賣房。

當局不管屋主如何運用免稅的售屋收益,賣屋者可以換小房、搬到房價較低的地方或投資。

若發生配偶過世的情況, 另一半離世起兩年內賣房可享有50萬美元的免稅額,但得符合配偶離世前雙方擁屋並居住的規定;若未能在配偶離世兩年內賣掉房子,免稅額則減至25萬美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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